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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24日,阳泉市召开推进工资集体协商暨构建劳动关系和谐企业工作会,市政府办公厅于今年5月19日出台了《关于调整我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并从今年4月1日开始实施,调整全市最低工资标准。
全市最低工资调整标准包括:第一,城区、矿区、郊区的最低工资标准由1290元调整为1450元。同时相应提高小时最低工资标准。调整后,全日制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8.3元;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16.0元。第二,平定县、盂县的最低工资标准由1090元调整为1250元。同时相应提高小时最低工资标准。调整后,全日制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7.2元;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 14.0元。第三,提高煤矿井下从业人员最低工资标准,将井下采掘人员、井下辅助人员月最低工资标准由 1800元、1600元分别调整为2000元、 1800元。同时相应提高井下采掘人员和井下辅助人员的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分别为11.5元、10.3元。
本次上调的最低工资标准是剔除加班加点工资;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行车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有关事项后,由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货币性工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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