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分配办法实施前,将向事业单位(不含义务教育学校、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人员发放临时补贴。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前天出台省直事业单位的具体补贴标准,其中在职人员人均每月300元。
据介绍,对于尚未实施事业单位绩效工资的单位,山西省对其发放临时补贴。其中,省直事业单位发放临时补贴从2010年7月1日起执行,发放的具体范围为:省直事业单位在职人员和退休人员(含省直垂直管理事业单位)。
对于在职人员,山西省根据事业单位编制内实有人数,按照每人每月300元的额度确定补贴总额,再根据不同的财政预算管理方式,将应由财政安排的补贴资金下达给事业单位。
退休人员(不含新中国成立前参加革命工作,符合劳人险【1983】3号文件规定条件的老工人),按其退休前实际担任的行政、专业技术职务(含工人技术等级,其中技术等级不明确的以本人增加退休费的技术等级)或增加退休费的比照职务,按相应标准执行。
退休人员中,管理人员增加生活补贴标准是:正厅级435元/月、副厅级395元/月、正处级355元/月、副处级315元/月、正科级275元/月、副科级235元/月、科员及以下195元/月;专业技术人员增加生活补贴标准是:教授级385元/月、副教授级345元/月、讲师级265元/月、助理级及以下195元/月;工人增加生活补贴标准是:技师255元/月、高级工225元/月、中级工及以下195元/月、普通工195元/月。
资金来源方面,在职人员按每人每年3600元、退休人员按实际发放标准列入预算。具体财政负担办法为:在职人员的财政负担办法为,无收入的全额事业单位全部由财政负担;有收入的全额事业单位由其收入负担50%,财政负担50%;差额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自行负担。退休人员的财政负担办法为,无收入的全额事业单位全部由财政负担;有收入的全额事业单位及差额事业单位由其收入负担20%,财政负担80%;自收自支事业单位自行负担。
各市、县(区)可按照在职人员人均月增不超过300元,退休人员人均月增不超过240元的原则,制定本地所属事业单位发放临时补贴的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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