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监督检查司25日介绍,山西、广西、四川、贵州、湖南等省区8家燃煤电厂去年违反大气污染防治设施必须保持正常使用的法律要求和有关技术规范,脱硫设施长期不正常运行,超标排放二氧化硫等污染气体。国家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部25日公开曝光这8家企业和相关处理结果。
这8家公司分别是山西忻州广宇煤电有限公司、广西方元电力股份有限公司来宾电厂、广西来宾法资发电有限公司、广西柳州发电有限责任公司、四川嘉陵电力有限公司、四川宜宾天原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贵州发耳发电有限公司、湖南益阳发电有限公司。
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部在25日发布的公告中说,山西忻州广宇煤电有限公司现有两台燃煤发电机组,装机容量均为13.5万千瓦,2007年6月建成投运,烟气脱硫设施同步建成投运,采用一炉一塔半干法脱硫技术。这家公司违反大气污染防治设施必须保持正常使用的法律要求和有关技术规范,脱硫设施长期不正常运行,不按操作规程添加足量脱硫剂,监测系统中脱硫剂消耗量、烟气入口和出口二氧化硫浓度数值人为作假,致使烟气在线监测数据失真,二氧化硫长期超标排放。
根据公告,其他7家公司均存在类似问题,每家公司去年二氧化硫排放量大约3500吨至7万多吨。
为此,两部门责成上述8家单位自公告之日(9月16日)起30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烟气脱硫设施整改方案,报送环境保护部备案;2010年年底前,必须完成整改任务。
两部门还要求这8家单位所在地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自公告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依据两部门公告核定的2009年二氧化硫排放量,确定各机组(锅炉)应全额缴纳的2009年二氧化硫排污费金额,核实已经征收的二氧化硫排污费,追缴差额部分。
两部门要求,自公告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忻州广宇煤电有限公司、方元电力股份有限公司来宾电厂、柳州发电公司、四川嘉陵电力公司、发耳发电公司、益阳发电公司等6家单位所在地省级价格主管部门,要根据《燃煤发电机组脱硫电价及脱硫设施运行管理办法(试行)》有关规定和上述公布的机组脱硫设施投运率,扣减停运时间上网电量的脱硫电价款,对脱硫设施投运率低于90%的,按规定处以相应罚款。
对不正常使用自动监控系统、弄虚作假的忻州广宇煤电公司、嘉陵电力公司和宜宾天原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两部门要求这3家公司所在地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六条和《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第十八条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两部门还要求上述8家公司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六条有关规定对不正常运行脱硫装置、超标排放二氧化硫的行为进行处罚。
含硫煤炭在燃烧过程中释放出二氧化碳等污染气体。大气中的二氧化硫会刺激人们的呼吸道,导致呼吸道抵抗力下降,诱发呼吸道的各种炎症。二氧化硫进入大气后还可能形成酸雨,给农业、森林、水产资源等带来严重危害。
为了有效防治二氧化硫等的污染,改善大气环境质量,我国在改变燃料构成,推广使用天然气及优质煤的同时,大力推广节能、脱硫及高效除尘等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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