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对贪官没有死刑,不能说明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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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了刑法修正案(八)草案。草案拟取消13个经济性非暴力犯罪的死刑。在审议过程中,有公安系统出身的委员认为:“从国际上看,大多数的国家,尤其是发达国家,经济犯罪和贪污贿赂罪犯一般都没有死刑”。(《中国青年报》8月27日)


一石激起千层浪,对贪官不适用死刑,甚至比全面废止死刑,更引发争议。


首先,废止、限制死刑,的确是国际立法潮流所向,对贪污贿赂罪犯等非暴力犯罪一般都没有死刑。据统计,世界上有128个国家法律已经没有规定死刑,或者在实践中已经不实行死刑,另有10个国家已经不对包括杀人在内的普通犯罪适用死刑;但在剩下的69个保留死刑的国家中,大都把贪污与杀人、强奸等暴力犯罪并列,适用死刑。可见贪污罪,有其特殊性。


此外,欧洲大部分国家已经全部废止死刑,加入欧盟的国家有义务签署“附加议定书六”、“附加议定书十三”,其中规定:国家无论在平时、还是战时都不得执行死刑。美国虽然未全面废止死刑,有38个州以及联邦、军队司法体制都保留了死刑,但都几乎集中在杀人罪上,并没有针对腐败罪行的死刑。


但欧美对贪官不适用死刑,似乎不足以支撑在中国对贪官废止死刑的观点。一则,欧盟和美国大部分州普遍不适用死刑,并不特别针对腐败分子。二则更为关键的是,在法治国家里有严格的制度监督,贪官根本没法腐败,也够不着死刑。还有一个有意思的现象,因为欧美国家制度严密,就连腐败案件都相当“珍稀”,笔者翻阅几本英美刑法的教材,甚至根本没有讲述贪污、受贿案的专门章节,只是把贪污放在普通的侵占罪里讨论。


法治国家里,几乎不存在腐败罪行,公众既然受不到其损害,自然也就对腐败分子有足够的人道精神,但这适用于中国吗?该委员认为:剥夺贪官的权力,再加上经济处罚就足够了。但国民执著于砍贪官的头,仅仅是嗜血吗?君不见多少腐败官员死刑变死缓,死缓变无期,无期变保外,一出监牢就打击报复举报者?对死刑的“迷恋”,是公众对当下法治环境的集体心理投射。


当然,遏制腐败不能依赖死刑,而是要依靠制度建设;但在制度建设未成型之前,更不能邯郸学步,自毁利器。在欧美国家里,腐败被有效控制是因,不适用死刑才是果,岂能倒果为因?


所以,与其说在死刑问题上,国人昧于人道精神、世界潮流,无宁说是对司法公正的深深焦虑。在存在死刑的情况下,尚有公职人员得到法外施恩,如何没有,岂不是让腐败分子逍遥法外了?


各国死刑之争的焦点并不一样,在美国,焦点在于死刑是否属于宪法所禁止的不必要的残酷刑罚;而中国当下则聚焦于:司法公正、监督公权的问题;这在舆论中的表现就是:贪官的死刑问题,比全面废止死刑更能引起热议。


中国的刑法或许有一天将全面废除死刑,体现对生命的最大敬畏,但不是今天,也不应首先对腐败分子不适用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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